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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网站及其它外网信息上网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谁上网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凡需上网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各基层院、庭室为信息上网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院、庭室发布的信息进行上网前保密审查。要落实领导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对上网信息的发布,要由本院、庭室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方可上网。开通外网网站的基层院,要加强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微宣办负责对法院上网信息经常性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如发现上网信息涉密,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涉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报告法院相关领导。
第六条微宣办对发现的疑似泄密信息,要责成该信息的上报院、庭室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不宜向院外公开的信息,微宣办应会同网络办公室采取措施,使该信息只能在法院局域网内浏览。
第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增强保密观念,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公共信息上网中不发生泄漏秘密的事件。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上网发布信息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责任。违法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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