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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产生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1)提名推荐。
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
(2)协商确定建议名单。
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充分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审议通过。
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经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4)公布。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过推荐单位和本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审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如下规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届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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