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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客观要件的明文规定。由此可见,渎职犯罪系结果性犯罪,需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012年,虽然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但是,对于那些不能以经济价值衡量的非物质性损失,至今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给司法实践认定渎职罪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综述
(一)基本表述
非物质性损失结果是指除人身伤亡和财产性损失结果之外的其他损失结果。非物质性损失结果无法用具体的量化标准来衡量损失的大小,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检察官去自由裁量。比如在《解释(一)》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立案标准》中规定“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上述损失结果均无法用人身伤亡数字、具体货币或其他量化标准进行衡量,均属于非物质性损失结果。
(二)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的表现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和《解释(一)》对渎职犯罪损失结果的规定,渎职犯罪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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