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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社会监督员及社会监督投诉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由局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热心和关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关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由局及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确定后,由所聘单位分别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交通系统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各下属单位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办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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