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论文:论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

投稿人:zhj6… 发布时间:2014/12/26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02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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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有的当事人为多得利益或图省事提供虚假证据,给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增加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证据核实。一、继承公证中的证明责任  

公证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证明活动贯穿于整个公证过程的始终。诉讼中的证明是诉讼主体运用证据和证据规则求证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公证中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继承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相应地,继承公证中的证明主体同样是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继承公证中的证明对象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或者继承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或称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继承公证等公证证明活动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承担的义务,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则是一种依照职权的补充证明责任;在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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