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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其中几项条款的修改值得关注。首先,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三十日减少为二十日;其次,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由初审时的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第三,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明确了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取消了初审草案中对上述人员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如果进一步比照于1986年通过、1994修订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则可以发现,上述的几条修改已经是对2004年10月“治安处罚法”初审草案修改意见的再修改。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期限并无上限限制,2004年的初审草案中,才提出30天的上限。而对于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2004的初审草案规定,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在本次修改中,则明确规定了不超过12小时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初审草案规定在其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时,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罚款折抵拘留”。而在本次的修改中,明确了上述人群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罚款也就随之取消。我们尚无法确知是什么具体原因,导致从2004年10月到现在的几个月时间,使立法机关对上述条款作出如此调整。可以推断的是,上述几项条款的修改和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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