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疑罪从无”谈及我国专政职能

投稿人:季雪… 发布时间:2006/7/2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0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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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里,在“公平正义”一章中,“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一节内,对“疑罪从无”作了以下适用界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二是严把法律关。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业内人士当然清楚,这是针对法院系统近年内正在推行的“疑罪从无”刑事审判原则的矫正,笔者联系自己的刑事审判实践,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不足之处请行家们斧正啊!众所周知,自新中国建立至今,我国在刑法原则适用上,经历了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今天“疑罪从无”的转变过程,我认为透过刑法这一重大适用原则的转变,不仅可以看出新中国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形势特点,而且客观反映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在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面临着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分裂和破坏,各项建设事业百废待兴,来之不易的胜利成果需要扩大,新生的人民政权亟待巩固等复杂和严峻的形势。不强化专政手段,不矫枉过正地严惩各种犯罪活动,新生的人民政权就会面临被敌对势力内外勾结,颠覆的危险。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发展时期,“疑罪从有”这一刑事审判原则就应运而生并且经受了历史的检验。“欲治乱世用重典”这一历史古训,再次得到了验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正值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刚刚从“文革”浩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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