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审计问责办法(试行)

投稿人:阿尤 发布时间:2014/8/26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8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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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审计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明确领导干部审计问责的有关范围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县委管理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政府投资的独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对其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与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与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执法执纪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问责。  

不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形;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形。  

审计项目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章经济责任界定  

第五条经济责任的界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纪、客观公正;  

(二)权利与责任相一致;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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