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集安市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集安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资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972-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确定的8主类、31亚类、155基本类型。
第三条凡在集安市范围内利用旅游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吉林省集安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由我市旅游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需求,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向旅游局提出申请,以及项目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开发区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集安市范围内新、改、扩建的旅游项目,均应征求旅游局意见,持旅游局意见书按法定程序至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处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旅游局在出具意见后将结果上报旅游经济发展委员会。
第七条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经旅游局同意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工程未动工的,由市旅游局上报旅游经济发展委员会,收回项目开发意见书。
第八条旅游项目开发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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