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论文:浅议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案件的停止形态

投稿人:陈育… 发布时间:2014/5/28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863字

内容预览:


浅议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案件的停止形态  

—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xx  

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长期存在着执行停止的几种形态的混淆情况,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执行行为,建立规范良好的执行体制,从执行的几种停止形态谈几点看法。  

执行的几种停止形态可分为相对停止和绝对停止。相对停止即《民诉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执行中止的情形。绝对停止即执行完毕、不予执行和执行终结。《民诉法》对执行终结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对执行完毕和不予执行未作出明确规定。执行完毕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关于执行结案方式的规定作出不全面的表述。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现行执行停止形态的混淆。在此,引出和解并履行完毕的案件,亦和执行完毕的规定相同。不予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虽然有,但囊括范围有限,后面做具体论述。  

一、司法实践中执行完毕和执行终结的混淆。  

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数年前部分法院对执行完毕的案件不进行裁定,以谈话笔录结案。法制的不断发展,上级调研统计的需要,近年来各法院均以终结形式裁定执行完毕的案件。之所以此种形式裁定也是因为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法律规定的空白,对执行完毕案件没有明确的依据裁定结案。  

这样的裁定表述混淆了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根据《民诉法》中终结执行性的几项表述,其本意是由于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的权利永久不能受偿才作出终结执行。而执行完毕的意义在于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完全实现,所以对案件进行结案的一种方式。两者的混淆从立法本意上扭…………


本文共1863字,仅供站内会员学习参考(会员可免费打开排版规范的全部文档)
初到新人请【点此注册】加入会员
刚已注册请【刷新页面】打开全文
会员老友请【登录网站】查阅文章
文秘热线--资深的文秘专业网,海量的写作范文库![了解我站]

   
 网站编辑推荐您:
使用本站范文+AI写作,完美解决写作难题。✒️免费开始AI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