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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这样私家车大量出现,经济的发展、运输的发达,使大量运输户奔波在公路上,造成了车辆拥挤,事故不段发生。就我们区法院来说,从2004年起有关交通肇事案件开始出现,2004年2起,2005年收案7起,有些案件虽然没有移送到法院,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从移送到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看,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还是多方面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操作、驾驶报废的车辆等,有的虽然有证但属未参加过正规培训就拿到证照而驾驶造成的。根据司乘人员的素质,肇事后有立刻抢救的、有逃逸的、有弃之荒野,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拒不履行抢救义务,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这些情况的出现在处理结束上是有很大差异。现根据不同情况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对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罪从主体资格上看,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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