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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编号:ybyc-zd-zj-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门对州局(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必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会计监督的依据
第二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第四条州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州局(公司)内部的财务预算、财务计划等。
第三章对原始凭证审核和监督
第六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八条财务部门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州局(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十条财务部门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四章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第十一条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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