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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人民法院是人民政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其掌握的司法权力来自于人民,也必然是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此前,我对司法为民的理念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困惑,认为法院、法官就是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审理案件,其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是一种职权行为,法官只要严格依法行事即可。要是说为人民服务,具体到案件之中,那就是为当事人服务,法官为当事人服务,会不会产生偏向性,会不会产生偏袒,或者让人们误解为偏袒呢?但一件小事,让我逐渐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清醒的认识。
4月份,我庭受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庭将案件材料转到我手中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其丈夫张某也被我邀请到了办公室。我向其询问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在翻阅其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我发现被告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得很不清晰,根本看不出保险公司的公章,便向其询问,是否确定保险公司就是起诉状中所列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其称不知道是哪个保险公司,其是一个农民,对法律一窍不通,诉状是其一个在南昌大学教法律的亲戚代写的。原告竟然不知道其要告的保险公司是哪一个,我这时就产生了疑问。便问其保险单是从哪里复印的,保险单复印件不清楚,那个代写诉状的亲戚是怎么确定要告的那个保险公司就是人保九江分公司的。张某称保险单原件在交警大队那里,其也不知道那个亲戚是依据什么确定的人保九江分公司。
我又反复看保险单,但还是无法看清上面的印章。这时我就产生了原告有可能列错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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