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回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3/8/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8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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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回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允许公司回购股权的,因为回购股权就意味着公司资本的减少,这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所以法律规定了股权转让制度,但在原来公司法框架下,股权转让有时很难实现,另外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也常常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中小股东却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新的公司法生效后,这种情况会有所改观,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这个制度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则产生公司被动回购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

一、申请回购主体

对股东会决议持反对票的股东。公司法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持反对票的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什么是“合理价格”,公司法并未给出相应标准,我们认为,可以是双方协商价;如协商不成,可以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对公司、对股东都较为公平。

二、回购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用工作之便,并且符合公司法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一般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规定;二是公司章程没规定的从法定即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以上三种情况只要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持反对意见并签字确认,就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三、程序保障

1、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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