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探讨

投稿人:情格… 发布时间:2013/7/16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87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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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

……无论是《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还是新《办法》均未对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作出明确规定,是按非财产案件以件计费还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收取受理费,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各法院操作也不一。笔者认为,对当事人的起诉无争议标的金额,只要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的约定标的有具体金额的,案件受理费应按合同标的金额预收。理由是:这三类案件从形式上看,似乎无须对合同标的进行审查,实际上要达到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裁判是否应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均需要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同约定的标的,且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审查是一项较复杂而费精力的工作,承办人投入的司法资源较多。如按非财产类案件计件收取受理费,与《办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即司法成本投入越大,诉讼费收取相应越高相悖。

【正文】  论文提要: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反映。《办法》本着进一步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让老百姓真正打得起官司的立法精神,从多方面降低了诉讼费标准,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司法为民措施,将减轻群众诉讼的经济负担,受到了老百姓的称赞,但该办法实施后,也受到一些质疑。本文重点从《办法》内容存在内在冲突、有悖法理等不合理规定、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如何实践等方面发表一孔之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司法资源是国家资源,当事人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到法院打官司,有义务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但是,群众告状难,打不起官司一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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