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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本质上是一种抢夺行为,但是法律拟制为抢劫,因此,携带凶器抢夺,并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理论界存在“客观说”和主“客观要素说”两种学说。客观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并且在抢夺过程中随身携带凶器,这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在抢夺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以及主观上有无使用的意图。主客观要素说认为携带凶器抢夺要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在实施抢夺时随身携带了凶器;第二、行为人有使用凶器的意图;第三、行为人实施了抢夺的行为。两种学说都存在不足之处:客观说虽紧扣法条,但实际上是刑法的客观主义倾向的一种体现,行为人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倾向,将这一类抢夺归入抢劫罪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其他器械如铁棍、木棒等进行抢夺,如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使用的意图,单凭客观携带状态定抢劫罪,往往有客观归罪之嫌,易导致打击面的扩大;主客观要素说存在的不足之处就在于主观的内容难以证明,如果行为人不承认其所携带的器械是意图犯罪时使用的,又无其他的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意图,对于这种情形一律不认定为抢劫的话就有可能会使刑法第267第2款虚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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