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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应对工作,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对刑诉法修改中涉及公诉工作的相关重大问题进行了调研。本次调研主要从15个涉及公诉的问题入手,从执法理念、机制建设、能力建设以及人、财、物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和具体应对措施。
一、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们公诉人来说,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挑战,是因为公诉人承担言辞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庭将直接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必定增加了公诉人起诉的风险。机遇,是因为给侦查机(部门)关上了个“紧箍咒”,迫使侦查机关(部门)更加注重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调取,又降低了起诉风险。面对新形势下的新规定,我们公诉人必须及时更新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由指控犯罪转变为公正执法。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针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机制,变被动为主动,让非法证据没有走上法庭的机会。
肩负着言词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审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受到刑讯逼供,随时做好排除口供的准备,特别是对于一些舍言词证据而无法定罪的案件,更应该加强审查。对此公诉人必须有耐心,切忌在办案中为求速度忽视质量,对于有瑕疵的言词证据绝不能得过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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