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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2012年4月28日起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让我们更深入了解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应当享有的特殊待遇,这对女职工的权益健康和下一代健康有特别的意义,并对调动和激励女职工的积极性,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更加完善、全面和具体,主要体现在:1、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本《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2、本《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3、本《规定》对产假假期作出的规范: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本《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4、本《规定》对产假待遇作出的规范: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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