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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情况汇报
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接到市政府办公室昆政办发〔2011〕91号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文件后,结合审计工作,我局迅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是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学习。结合审计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培训、网络学习、编印法律法规小册子组织全体审计人员开展了行政强制法和新颁布实施的《国家审计准则》和《江苏省审计条例》的学习,使审计人员正确掌握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和内涵,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审计能力。二是清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应由法定机关执行。依照《审计法》第34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二是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被审计单位拨付、使用款项。对上述两条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是审计部门,通过自查我局的执法主体是审计局本级,无委托其他单位和无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三是及时清理行政职权目录。按照昆政办(2011)76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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