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2/3/12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4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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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管理,规范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案件限当日调查完毕,三日内结案归档。

二、经案审会审理决定的案件,限七日内完毕,完毕后,限三日内结案归档。

三、案件承办在办理案件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时,说明理由,报局长签批后,方可延长。

四、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的案件,由分管局长或办公室向承办发出《个案督办通知书》,承办按督办要求迅速办结上报,如按督办要求办理,给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承办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将案件调出,由局长办公会议,交办公室重新指定专人办理。

五、提交办公室初审的案件,有需要补证的,承办在三日内补齐证据。

六、局办公室要加大对重大案件及涉外案件和交办案件的监督检查。有权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必要的和个案督办,有权调阅被督办的案件材料,并向局行政执法报告情况,通报信息,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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