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论文:论无效婚姻

投稿人:鱼儿… 发布时间:2012/2/4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10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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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各国法律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私意的理由,各国婚姻法对于婚姻的有效成立均规定有若干成立的有效要件,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即成为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  

所谓无效婚姻,也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明确规定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况之一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上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无效婚姻的原因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立法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形,在此,我具体说明如下:  

1、重婚的  

所谓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一般认为,这里的“配偶”为结婚登记上的配偶,所以“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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