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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行政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了解各级执法单位办案效果,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本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和“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执法形象,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回访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主,纪检检察机构协助进行。第三条回访对象由负责回访的机构从执法单位提供的台帐中抽取,一般不少于办案总数的20%,全年不得少于20件。第四条回访工作应在结案后进行,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回访。各单位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好回访活动,对大案要案和上级督办案件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要亲自带员上门回访。第五条下列案件应当回访:(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二)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三)罚没总额万元以上的案件;(四)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五)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六)办案机构认为需要回访的其他案件。第六条回访时需要重点了解的内容:1、着重了解执法办案质量,听取当事人对执法办案工作及其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2、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做到了文明办案,礼貌待人,有无吃拿卡要报等违规违纪问题。3、执法人员是否按程序告知了权利义务,是否按时限结案。4、调查企业在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管理等技术基础工作方面遇到的困难,需要质监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5、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第七条回访可以采取走访被处罚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到企业座谈、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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