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改纠纷调处办法

投稿人:铁人… 发布时间:2011/12/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1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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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改纠纷调处办法

根据《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扎实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处理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圆满成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县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的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调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调处林权纠纷必须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既要合法、又要适当、合情合理。

按照“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各乡镇发生的村与村、户与户的争议、纠纷,首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处,并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调处农村山林土地矿产水源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做好调查取证和认真细致的群众工作。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纠纷由县林权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协调调处。各乡镇不能简单把矛盾上交。

在林权纠纷、争议未得到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纠纷的林木。

第三条调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书,是调处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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