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区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xx市市区土地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土地管理条例》、《xx省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工作分工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
2.职能划分
在地籍调查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土地登记实施的不同阶段将土地登记工作划分为土地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两个部分。土地登记分为受理申请、权属审查(包括初审、审核、报批)、注册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地籍调查由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地籍调查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实施。登记机构负责土地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土地登记中的受理申请、地籍信息和档案管理及部分登记类型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证等工作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办理。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分局的土地管理权限,划分职能如下:市局组织并实施国有土地的登记,负责地籍信息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市局委托分局组织并实施集体土地的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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