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及时调处好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
以下争议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一)共同使用权人内部重新分割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二)农村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分割争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关系所涉及的房屋通风、采光、通行、地表设施、防污防险等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有关排灌、运输等经营管理权争议;
(四)土地侵权案件;
(五)土地违法案件;
(六)与土地权属无关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七)林业、草原用地等土地权属争议,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其他依法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
(二)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三)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破坏地上附着物;
(四)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办理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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