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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心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摘要]:“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人所共盼。社会保险法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保险的“基本法”。社保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所有公民在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经济保障的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支架性作用。[主题词]:医疗保险全覆盖基金安全转移接续(异地就医)
咸宁市医疗保险从1998年列入省试点,2001年根据国务院44号和省政府57号文件规定正式启动运行。13年来先后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自由职业人员医疗保险、困难企业、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及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制度等。医疗保险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从总体上看,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次,医疗待遇提高的同时,却也给基金运行安全带来了风险;第三,医疗保险由于覆盖人群、缴费形式、费率、跨统筹地区转接等问题较为复杂,存在医保关系转续难等问题。如何能让医疗保险惠及更多的人,现结合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活动,突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199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其中就谈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决定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争取2010年全国全面推行居民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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