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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公诉案件办理审批模式调研报告按照上级院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对我院公诉案件管理模式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我院公诉案件办理审批的主要做法我院公诉案件管理模式:明晰不同层级的责任,划分出承办人、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各自的责任内容。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意见负责,分管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决定负责。首先,是案件受理、分案。案件受理由科室内勤统一负责,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齐备、物证是否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其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案条件的案件填写受案登记表后报科长分配,科长根据案件的难简程度及公诉干警的个人特点,将案件分配给具体承办人。其次,是案件审查起诉、不起诉及起诉案件程序的适用。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提出起诉、不起诉等处理意见,对于存在分歧的,指出分歧点、说明本人的意见及理由,报公诉科长审核。科长对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审核把关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分管检察长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审核、决定。第三,是复杂、疑难案件。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疑难、复杂时,建议将案件提交科务会讨论,科长对关键证据进行审核后,有权决定召开科务会讨论,经讨论后建议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报主管检察长决定。第四,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后,报内勤审查,再经科长审批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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