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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首查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首查先行责令改正,是指烟草专卖监督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工商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先行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实行首查先行整改制度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合理行政”规定。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工商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是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时间较短,且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均属轻微的,对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以教育和责令先行改正为主,重规范、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烟草专卖监督执法机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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