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土地登记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中介代理行为,保护土地登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安全、可靠、效能、规范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以及《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区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四条取得土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文件规定,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认证: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3名以上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2名以上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执业规则、财务管理及其日常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资质认证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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