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及受局委托代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业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国土资源局发生的国土资源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追究。
二、组织领导及实施要求
第四条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过错责任的范围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核、批准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及地质矿产出让、转让、审批等;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实施调查、测绘、确权、登记发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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