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透析陈燕萍工作法

投稿人:桑榆… 发布时间:2010/6/3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95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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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adr(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益借鉴  

----从法理角度透析陈燕萍工作法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桑榆晚风  

一、adr简介  

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在我国通常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可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基本类型。根据其实质意义可以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①]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本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者机制的总称。  

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的共同性特征及价值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②]  

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adr的程序利益。  

第二,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  

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除了简易小额诉讼等特殊情况外,诉讼程序原则上是以职业法官进行审判,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的,即由具有专门资格、经过专业培训的职业法律家所垄断。而adr,无论是调解或仲裁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由非律师代理、或由当事人本人进行,使纠纷解决脱离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  

我国adr的主要方式(1)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由民间团体或组织进行的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仲裁制度。(2)行政性非诉讼解决方式我国的行政机关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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