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关于解决低保问题提案的回复

投稿人:lind… 发布时间:2010/6/12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4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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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关于解决低保问题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xx委员: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城市低保工作的关心与关注,也十分感谢您对城镇低收入人群的关怀。您在市政协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xx城镇低收入人群的意见和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问题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我市自1999年实施城市低保以来,先后4次提高保障标准,由80元/月提高到了180元/月(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接近全省平均水平(182元/月),补差标准由22元/月提高到了130元/月(含物价补贴)。同时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对于城市“三无”人员,按标准予以全额保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20%,其他人员差额享受。为缓解城市低保对象不因物价上涨而生活水平下降,2007年8月以来,先后五次发放物价补贴或提高补助水平,2009年春节前夕,按150元/人的标准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贴,确保了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由于我市各级财政困难,目前城市低保保障水平只能随财政投入增长情况而逐步提高。

  二、关于城市低保对象界定问题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二条之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持有非当地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并经社区、街道审核,县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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