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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10年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强化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责任的主体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二)存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主持
下列情形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县安委会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监管责任主体的主要领导。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和一般隐患久拖不改的监管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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