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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探索建立廉政建设的预防腐败机制,健全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扎实有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地了解、掌握、解决或督促解决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本院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促进其改进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领导干部自警、自律、自查、自纠。根据市纪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本院全体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廉政谈话制度,是指根据本院工作人员执行上级和本院下发的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职务职责、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或查办涉及廉政案件需要,由相关责任领导约请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以了解掌握情况,对应当注意的廉政问题给予提醒、警示,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指出,并给予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纠正的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行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
(二)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原则;
(三)预防为先、教育为主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保密原则。
第五条廉政谈话种类分为四种,包括:任职谈话、履职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
1、任职谈话:指对新任职务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法官及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任职前进行谈话,强调廉政纪律,提出工作要求;
2、履职谈话:指对负有一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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