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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制度与职责分工 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及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土地登记的范围和类型。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和县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的登记。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二、土地登记的依据。
土地登记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
权属依据为:
1、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以前建设占用;集体土地1982年2月13日以前建设占用的,可以视为老宅基地,需出具村(居)委会及镇政府等相关证明;国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设占用;集体土地1982年2月13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设占用的,依法需要经过县建设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批准,批件遗失的,需上述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已经经过批准建设;1988年后建设占用的,依法提供县土地管理部门批件材料,没有批件的,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2、单位用地:
(1)集体性质: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前使用的,需出具村(居)委会及镇政府等相关证明;《六十条》至1982年2月13日之间建设占用的,需提供下列中一项材料:①签定过用地协议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1982年2月13日至1988年12月之间建设占用的,依法需要经过县建设部门批准,批件遗失的,需上述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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