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法制员工作制度

投稿人:rkif… 发布时间:2010/1/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1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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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法制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所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工商所职能到位,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小局大所”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在编工商所必须设置法制员。条件具备的工商所应设置专职法制员。

第三条法制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提倡由熟悉法律法规的副所长或指导员兼任法制员。

第四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工商所法制员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对具备法制员基本条件的人员,由工商所推荐到县级局,县级局初审后上报市局,由市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市局核发工商所法制员资格证。资格证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各县级局在市局核发资格证的人员中确定法制员,向市局备案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法制员名单。

未取得市局核发的资格证的人员或资格证应审验而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员。

第七条工商所法制员工作职责:

(一)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和普法宣传活动;

(二)建立健全工商所法制工作规章制度

(三)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并统一编号,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

(四)协助处理涉及本所的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等事项;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六)负责本所法制工作统计报表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

(七)其它依法应予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法制员对本所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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