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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工商分局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查总结汇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分局于2009年7月8日对分局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内容、对象、情况、处理结果汇报如下: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辖区食品经营户。
三、检查情况:
1、欧美容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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