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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依法执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条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刻苦钻研、尽职尽责、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第五条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必须做到:(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依法行政,服务于民,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四)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忠于职守,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清正廉明;(五)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报告专项工作和重大事项,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处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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