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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部2009年《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心得体会韩愈的《师说》中说:“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翻看教育部近日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看到这样一条明确的新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初看的时候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再仔细看了几遍,确认没有看错才觉得啼笑皆非。老师教育学生,原本无可非议。既然到学校接受教育,有不对的地方,老师当然就要批评教育,否则便无以“解惑”了。可教育部的这个“规定”却一下子把这个老师当然的责任变成了权利——于是我们只能理解为,老师批评学生原来是需要经过教育部来“授权”的,那么之前的所有老师(班主任)批评学生都是未经“授权”的违法行为?而如今得以天光大亮,班主任终于被“授权”可以批评学生了?那以此为论,教育部的工作还不够“细”,还可以一二三四五地都给班主任们“授予”一些权力,比如:班主任有权布置家庭作业、班主任有权委任学生的班干部、班主任有权表扬学生……等等——把老师这个职业本应该有的职责都全部都“授权”一番,是不是显得更“专业”?教育部认为,这条规定“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的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然而不少中小学学生家长都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本身就是教师的权利,现在教育部却特地出台一个规定来对这项权利进行“特此说明”,会让人觉得如今班主任已经失去了这一权利。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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