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与法制民主建设征文

投稿人:mady… 发布时间:2009/8/8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0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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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进步  

很久很久以前,我读初中的时候。我隐约记得在天津台一档法治节目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司机与乘客的故事。事情是这样的,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下车后把他的腿撞折,乘客就告司机。当事人有2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司机:快要把乘客拉到地方的时候,乘客却指向了一个偏僻的墙根处,拿刀威胁司机,抢走司机的钱,从容下车。司机一怒,开车向乘客撞去,将乘客挤在墙上,造成腿折。  

乘客:快到地方了,司机将我拉到偏僻的墙根,拿出刀来抢我的钱,我交出全部的钱,司机放我下车,又开车撞我,腿折。  

这其实很复杂,什么证人证据都拿不出来。法律专家分析说,谁说的是真的谁就没罪。可是谁说的是真的?经过测谎仪检测,乘客(劫匪)说谎。这么说司机没罪。结果是这个乘客(劫匪)羞愤自杀了。  

再来看案例二。天津某县的出租车司机同样是遭到抢劫,同样是开车撞向劫匪,劫匪当场死亡。唯一的不同点是劫匪因撞击而死,没有一个断腿再自杀的过程。  

结果是司机被判有期徒刑11年,赔偿15万元。  

如果第一个案例中劫匪没有自杀,那么司机是否会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并且赔付医疗费及钱款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就出现在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理解上,“对‘正在’抢劫的暴力犯罪”。那么劫匪抢完钱撤退的时候,是否算在“抢劫”的过程内呢。显然不应该算在内,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被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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