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刑事审判庭党支部书记在“领导干部谈发展”专题讨论会上的发言材料
如何建立刑事被告人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法律措施,同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当前的任务,同时也是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司法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极富实践性的环节,是连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主要桥梁,是法律制度是否完备的监测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对刑事被告人的司法救助而言,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况:⑴被告人是盲、聋、哑;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出台了诉讼费减、免、缓等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确保其打得起官司,确保其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对于刑事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依据上述规定,2008年,我庭共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27人次,其中未成年人22人次,聋哑人5人次,并依法均为其聘请了手语翻译人员。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设计之构想:
(一)、制定司法救助法
在立法条件成熟之际,将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纳入司法救助制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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