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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广电局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正确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行政干部的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错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全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承担具体执法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局机关负责审查、追究本机关和具体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同时接受县人大、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相对管理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证据不足,事实有误、运用法律法纪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处罚过失等所导致的,依法应当纠正的各类广播电视执法案件。
第六条、执法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认过错行为或错案。(一)本局调查原具体行政确有错误并作出撤销或纠正处理决定的;(二)经上级政府或主管复议认为有错误被撤销或变更决定的;(三)进入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有错误,撤销或改判处理决定的。
第七条、广播电视局对下列案件,指定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和过错责任人依法确认是否为过错:(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的;(二)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转办的;(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要求查处的;(四)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
第八条、具体做出过错行政行为的执法工作人员为过错责任人。过错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一)具体执法人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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