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酒类经营公告书(范本)

投稿人:wush… 发布时间:2009/2/1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843字

内容预览:


各酒类批发、零售经营户:

根据《##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加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公告如下:

一、根据《##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酒类(含白酒、啤酒、葡萄酒、酒精等)批发者,应向##市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酒类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书的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单货不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及《随附单》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酒类零售业务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市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否则,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酒类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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