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者,有效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市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督促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对产业具有带动作用,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确认,可列入“绿色通道”项目。
(一)世界500强的企业、跨国公司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有关项目;
(二)合同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合同投资额人民币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
(四)合同投资额人民币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投资项目;
(五)合同投资额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投资项目;
(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七)列入市及市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八)其他经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独立窗口,由市经委、市商务局、市优化效能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别指派工作人员,轮流担任窗口值班工作,负责审查申请人相关资料,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核发市政府“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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