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八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代缴筹资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投稿人:naof… 发布时间:2008/10/1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4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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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积极探索合理、简便的筹资方式,节约筹资成本,方便农民参合,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合协议代缴筹资改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协议代缴筹资改革试点工作,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乡镇试点,制定严密的试点方案,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成功后再推广至各乡镇。

第三条新农合协议代缴筹资改革试点工作由县合管委直接领导,在县合管办设立“桃江县新农合协议代缴筹资改革试点办公室”,由县合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信用联社和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农合协议代缴筹资改革实行以财政补贴资金协议代缴个人参合资金。凡持有财政补贴“一卡通”专折的本县农业人口,自愿签订《桃江县新农合以财政补贴资金代缴个人参合资金合同书》(附件一)和《桃江县新农合协议代缴参合委托书》(附件二)后,由县信用联社从财政补贴“一卡通”账户中代缴农户家庭人员个人参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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