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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规范内部执法活动,是进一步健全检察体制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大多数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认识。一、目前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先,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目前,各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象征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谓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但设置比较混乱,不科学。如有的又在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附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查处来监督管理案件,即通过管“人”来管“案”。有的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在检察委员会,由检察委员会来负责案件的管理。即使有的设置了检务督察室(科)、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等部门,但实际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一班人马,两个牌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第二,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另一种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谓的专门部门进行的案件监督、检查、处理的模式,即“查处式”的方式。无论是“查处式”还是“自治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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