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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逐步得到了改善。但紧跟而来的问题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层出不穷,直接威胁到了司法的公信力。本文通过对自由裁量权内涵的论述,提出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公正合理地作出决定的权力,其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权力。法官应保证其被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裁判的公正,行使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经济、公开的原则,且应该规范其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并加强外部监督,使之得到正确合理的使用,这样的审判才是真善美的化身。
关键词: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
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公开说理原则
引言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否认或者是回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笔者认为,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法官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否认或回避这一事实,会大大削弱对审判活动科学性的认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一种常态,法律适用中同时并存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可测性与不可测性等特点,决定着适用法律也必然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存。司法改革,如何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规制,是一个不容回避且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一、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性质
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应该是正义、公正、公平和合理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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