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方面有两种方式,一是民事诉讼,一是诉讼外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它符合中国的国情、社情和民情。按照现行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一般是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实践证明,这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极应加以拓宽。我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民事纠纷,诸如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扶养、抚育、债务、赔偿、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农机俱等;(2)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这种违法行为轻微,未违反治安管理,更未构成犯罪;(3)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既不违法,也无权利义务争议;但却有很大危害性,极易激化和转化;(4)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例如,侮辱、诽谤、损害名誉、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这些行为就其性质来说,当然属于刑事范畴;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此类案件如果涉讼,人民法院也可调解。因此,如果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对之进行调解。
以上这些调解的对象,基本上是公民个人间的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增多,他们之间以及他们和公民之间的纠纷,也极需解决,亦可纳入人民调解的范围。拓宽人民调解范围,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减轻人民法院负担。从社会效益说,对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自愿合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首…………
本文共1444字,仅供站内会员学习参考(会员可免费打开排版规范的全部文档)
初到新人请【点此注册】加入会员
刚已注册请【刷新页面】打开全文
会员老友请【登录网站】查阅文章
文秘热线--资深的文秘专业网,海量的写作范文库![了解我站]
网站编辑推荐您: | |
使用本站范文+AI写作,完美解决写作难题。✒️免费开始AI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