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比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适用本办法。郊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需要,建立全市联网的质量信誉考核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季度考核通报、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共分为四个方面、九个项目。即:
(一)经营管理指标:企业办公场所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
(二)社会责任指标:企业社会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维护稳定的工作情况;
(三)服务质量指标:经营违章率、社会投诉率;
(四)车辆形象指标:车容车貌达标情况。
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经营管理指标为20分、社会责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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