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投稿人:郭庆 发布时间:2008/1/16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3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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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治理“五乱”,彻底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言必责实、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崇左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

(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承担市容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负责街道、片区清洁卫生工作责任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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